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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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70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簡學超
選任辯護人廖偉成律師
林聰豪 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4日所為之羈押裁定之押票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羈押裁定之押票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記載內容」欄,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113年10月4日繫屬本院,並經本院於同日裁定被告簡學超羈押在案,有本院訊問筆錄及押票附件在卷可稽。觀諸原羈押裁定之押票附件已載明被告「自113年10月4日起羈押3月」,並經法官當庭諭知該裁定內容,可見原羈押裁定之押票原本及正本漏未填載「羈押期間及起算日」欄位,屬顯然之錯誤,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爰依法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凡瑄
法官 簡志宇
法官 張意鈞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附表:
原記載內容
更正後內容
羈押期間及起算日欄「自 年 月 日起羈押 月」
羈押期間及起算日欄「自113年10月4日起羈押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