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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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70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簡學超

選任辯護人廖偉成律師

林聰豪 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4日所為之羈押裁定之押票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羈押裁定之押票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記載內容」欄,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113年10月4日繫屬本院,並經本院於同日裁定被告簡學超羈押在案,有本院訊問筆錄及押票附件在卷可稽。觀諸原羈押裁定之押票附件已載明被告「自113年10月4日起羈押3月」,並經法官當庭諭知該裁定內容,可見原羈押裁定之押票原本及正本漏未填載「羈押期間及起算日」欄位,屬顯然之錯誤,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爰依法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凡瑄

               法官 簡志宇

               法官 張意鈞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附表:

原記載內容

更正後內容

羈押期間及起算日欄「自 年 月 日起羈押 月」

羈押期間及起算日欄「自113年10月4日起羈押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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