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52號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謝榮俊 相對人 林志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同)91年7月24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1年7月23日起至131年7月23日止,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緣相對人於91年7月22日邀同第三人 張麗琴 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2,000,000元,詎自108年7月30日起,相對人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尚欠聲請人本金380,594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擔保放款借據、催告函、放款查詢單、公司變更登記表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8年10月25日雲院忠非決平108年度司拍字第152號函通知相對人及第三人張麗琴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前開當事人, 惟渠 等均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8年度司拍字第152號│├─┬─────────────────────────┬──────┬───────┬───────────────┤│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莿桐鄉│南安││1358│68.27│1分之1│重測前:莿桐段2355-18地號││0││││││││││1│││││││││├─┼───┼────┼───┼───┼────────┼──────┼───────┼───────────────┤│0│雲林縣│莿桐鄉│南安││1359│23.51│1分之1│重測前:莿桐段2354-24地號││0││││││││││2│││││││││└─┴───┴────┴───┴───┴────────┴──────┴───────┴───────────────┘┌──────────────────────────────────────────────────────────┐│附表:建物108年度司拍字第152號│├─┬───┬───────┬───────┬───────┬───────────┬──────┬─────────┤│編││││建築主要│樓層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號││││屋層數│││範圍││├─┼───┼───────┼───────┼───────┼───────┼───┼──────┼─────────┤│0│383│雲林縣莿桐鄉南│雲林縣莿桐鄉延│住商用、加強磚│一層37.93│107.26│1分之1│重測前:莿桐段255││0││安段1358、1359│平路27號│造、2層│二層50.23│││建號││1││地號│││騎樓12.3││││││││││電梯樓梯間6.8││││└─┴───┴───────┴───────┴───────┴───────┴───┴──────┴─────────┘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