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延長繼續安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650號聲請人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受安置人謝○○(性別年籍詳卷)自民國95年12月15日15時起延長繼續安置於短期收容中心參個月。
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
書記官林寶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