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小字第19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彰小字第19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股份有限公司
            、27
法定代理人 丙○○
            、27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四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玖萬伍仟捌佰壹拾捌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
一計算之利息,暨按前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
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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