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851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林孟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陸萬玖仟貳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拾陸萬肆仟伍佰參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五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期數每逾期一期以新臺幣肆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