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945號原告 鄭政雄 被告 張正崇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貳仟貳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書記官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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