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853號原告 魯君婕 訴訟代理人 陳國益 被告 繆潔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萬元(即系爭房屋拍定價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書記官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