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7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林采晴 訴訟代理人 姚昭秀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賴美蓉 訴訟代理人 古乾樹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書記官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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