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軍原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軍原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軍原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昱絟(原名王賀翔)選任辯護人蕭芳芳律師(法律扶助)本件被告王昱絟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 宜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麗芳
法官陳盈螢法官蔡立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欣怡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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