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補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補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補字第26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珮珊 代理人 陳昭全 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書記官謝榕芝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自陳自民國104年起至106年止係從事美商玫琳凱股份
有限公司產品之銷售員,所得合計新臺幣(下同)18,761元,並提出聲請人104年度及105年度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證。依前開清單所載,聲請人於104年度及105年度另有有限責任台灣主婦聯盟生活消費合作社之營利所得各631元及302元。是請詳為說明自104年8月起至106年8月止之收入來源(含薪資、佣金、獎金、營利所得等)及數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資單、薪資袋或薪資轉帳證明、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另聲請人應陳報「目前」之工作為何?如有,每月實際所得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資單、薪資袋或薪資轉帳證明、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如無,並應詳述無法工作之原因及提出相關證明到院。
㈡聲請人自陳於聲請清算前2年內每月必要支出數額為8,849元
(含膳食費用6,000元、交通費460元、電話費580元及國民年金681元、健保費1,128元),請說明該支出數額之計算方式(諸如:搭乘大眾運輸之起、迄點為何、每月搭乘次數、加油次數等)為何?,並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加值證明、加油之發票、車票等)。另聲請人應陳報「目前」每月支出交通費之數額為多少?該支出數額之計算方式(諸如:搭乘大眾運輸之起、迄點為何、每月搭乘次數、加油次數等)為何?,並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加值證明、加油之發票、車票等)。及應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支出電話費、膳食費用之數額「各」為多少?並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據、繳費證明、轉帳交易明細、發票等)。如有其他支出項目,亦請一併詳實臚列其項目及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費收據、轉帳交易明細、發票等)。
㈢聲請人自陳其每月必要生活支出均係由其配偶負擔,是請說
明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之支出,有無其自己需負擔之部分,如有,則聲請人應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之項目及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無,仍應以書面詳實說明。
二、依聲請人所提105年2月22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所載,聲請人之債權人僅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是聲請人應陳報有無其他債務(含國民年金、健保費)?如有,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所欠之數額為多少?並請更正債權人清冊後再重新提出於本院。
三、依聲請人所提之債權人清冊所示,債務發生原因僅記載「入不敷出」,請詳為說明債務形成之原因。
四、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五、聲請人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註明。
六、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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