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交訴字第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交訴字第6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宏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調偵字第3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志宏於民國106年8月29日12時10分許,騎乘其友人 董明進 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在屏東縣○○鄉○○村○○路與南二高平面道路交岔路口,不慎與騎乘腳踏車之 龐尼克 (PondNicholasAntony)發生碰撞,致龐尼克受有背部挫傷及第五腰椎第一薦椎滑脫等傷害(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詎陳志宏明知其肇事致人受傷,竟未對龐尼克施以救護或協助送醫,亦未報警並留在現場等候,復未留下聯絡方式,即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未經龐尼克同意,逕自騎車逃逸。經警方調閱附近路段錄影監視系統過濾,而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逃逸罪嫌等語。
二、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業於訴訟繫屬後之108年7月27日死亡,此有被告之戶籍資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7頁),是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楊士逸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光昌
法官粘凱庭法官陳茂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書記官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