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6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36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地價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62號原告 陳正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間因地價稅事件,原告不服臺中市政府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府授法訴字第1010122805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第10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下同)101年9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茂修
法官林秋華法官劉錫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書記官杜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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