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21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非訟代理人 陳明志 相對人 陳添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於最高限額抵押,法院祇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並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於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債務人或抵押人對抵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最高法院51年台抗字第269號判例、94年度台抗字第270號、94年度台抗字第631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李錦雲 於民國87年4月2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債務人德莞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擔保債權額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7年4月23日起至117年4月22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德莞股份有限公司於102年2月18日、103年2月6日、104年1月14日與聲請人簽訂綜合授信契約書,並邀同第三人 陳錦德李淑華陳王月娥 為連帶保證人,陸續向聲請人借款,約定債務人如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德莞股份有限公司於104年11月27日經票據交換所通報拒絕往來,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德莞股份有限公司尚負欠聲請人本金44,747,164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而現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業經移轉所有權登記予相對人陳添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綜合授信契約書影本、借款保證支用書影本、存證信函及回執影本、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於104年12月22日通知相對人陳添旺及債務人德莞股份有限公司、李淑華(即李錦雲之繼承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債務人李淑華、德莞股份有限公司則陳稱:債務人所積欠之債務與聲請人所陳報之債權金額不同,請聲請人說明明細的計算金額等語。
四、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依其於聲請時提出之抵押權及債權證明文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證據資料,由形式上審查已足明瞭其抵押權業經依法登記,並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所擔保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依首揭說明意旨,本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於債務人李淑華、德莞股份有限公司雖陳稱債務人所積欠之債務與聲請人所陳報之債權金額不同等語,係屬對聲請人所得請求之抵押債權數額之實體事項為爭執,則依首開說明,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係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並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是債務人或相對人如就前開實體事項有所爭執,應由其另行提起訴訟謀求解決,尚非於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附此敘明。又本件相對人陳添旺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是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4年度司拍字第121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草屯鎮│新富寮││657│建│88.44│全部│陳添旺│└──┴───┴────┴────┴────┴────────┴─┴─────────┴──────┴──────┘┌────────────────────────────────────────────────────────────────┐│附表:建物104年度司拍字第121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所有權人│備考││││││││附屬建物│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001│240│富頂路一段360│新富寮段657地│住商用、鋼筋混│一層:51.03、二││全部│陳添旺│││││巷31號│號│凝土造、2層│層:52.2,合計:│││││││││││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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