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交易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交易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交易字第5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祺達選任辯護人宋志衡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刑事庭法官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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