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144號聲請人益興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阿添 相對人金辰塗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乃春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七年度存字第二○三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元,准予返還。
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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