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2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2279號聲請人 陳鈺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尤敬瑋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為何?(因本票未載到期日,應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
二、特此裁定。☆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而票據權利之行使,係指票據權利人向票據債務人「提示」票據,請求其履行票據債務所為之行為。至所謂提示者,即「現實」地向債務人出示票據,不得以存證信函、通訊軟體等提示。)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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