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43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4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143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桂林
黃泓鳴黃三益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22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桂林、黃泓鳴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撲克牌壹副及賭資新臺幣貳佰元均沒收。
黃三益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撲克牌壹副及賭資新臺幣貳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所載「29日」,應予更正為「19日」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黃桂林、黃泓鳴及黃三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後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3人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助長社會投機僥倖風氣,危害社會秩序及善良風俗,且被告黃三益前已多次因賭博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竟仍不知悔改,再為本件賭博犯行,所為均非可取;兼衡渠等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犯罪後均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之撲克牌1副,為當場賭博之器具;賭資新臺幣200元,則係在賭檯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洪振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高智皇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2229號被告黃桂林男5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黃泓鳴男4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南市○○區○○○00號居新北市○○區○○街○○○巷○○號5樓之3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黃三益男5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號4樓居新北市○○區○○路○○○巷○○弄○○號1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桂林、黃泓鳴與黃三益為計程車司機同事關係,各自基於賭博財物之犯意,自102年12月29日晚間11時許,在新北市○○區○○路○段○○號「茶騷有味」飲料店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撲克牌為賭具,以俗稱「鬥地主」之方式賭博財物,三人輪流當「地主」,另二人則為「農民」,賭法為將1副撲克牌共54張(含鬼牌),發給「地主」20張牌,2位「農民」各17張牌,由「地主」先出牌,出牌方式類似俗稱之「大老二」,最先將手中之牌出脫完畢者為贏家,若「地主」為贏家,可向二位「農民」各收取新臺幣(下同)100元之賭金,若任1位「農民」為贏家,則「地主」須各支付二位「農民」各100元之賭金。嗣於同日晚間11時15分許,為警在上址當場查獲,並扣得撲克牌1副及賭資200元,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桂林、黃泓鳴於警詢及偵查均坦承不諱,另被告黃三益於偵查中經傳喚而未到庭,其於警詢中對前揭犯罪事實亦坦承不諱,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手繪現場位置圖各1份、及查獲現場照片4張等證據資料在卷足稽,另有撲克牌1副、賭資200元等扣案物可資佐證,足認被告黃桂林、黃泓鳴、黃三益等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渠等犯嫌洵堪認定。
二、是核被告黃桂林、黃泓鳴、黃三益等三人所為,係犯刑法第
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嫌。又扣案之撲克牌1副及賭資200元,係當場賭博所用之器具及在賭檯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請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檢察官黃惠玲
韓茂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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