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7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格利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執聲付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格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格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證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現正在監執行。茲因受刑人奉准假釋,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院屬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是檢察官向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業於民國111年1月19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0293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是本件聲請經核相關文件,認於法並無不合。另受刑人應於假釋後執行拘役120日、50日,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韋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書記官陳映佐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