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15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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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1520號

聲請人 王麗珠

相對人 王吳鳳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王吳鳳(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路00號)於民國112年2月8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育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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