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2年度員小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員小字第233號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告 李慈琳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於本件訴訟繫屬時之住所地係臺中市清水區(地址詳卷),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本件又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規定並無合意管轄或以債務履行地定管轄法院之適用,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員林簡易庭 法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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