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3276號
原告 劉復蓉
訴訟代理人 廖瑞銓 律師
被告 張瑞麟
訴訟代理人 王志超 律師
陳泓霖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8日所為之簡易民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簡易民事判決主文欄第一項第二行至第三行「…就逾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伍佰肆拾柒元部分…」,應更正為「…就逾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伍佰肆拾柒元部分…」;主文欄第三項第一行「…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七十九…」,應更正為「…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七…」;事實及理由欄第三項第㈦款第二行、第五行「…而原告尚未清償之159,547元(計算式:200,000元-40,453元=159,547元)…」、「…逾159,547元部分…」,應更正為「…而原告尚未清償之199,547元(計算式:240,000元-40,453元=199,547元)…」、「…逾199,547元部分…」。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民事簡易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