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327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3276號

原告 劉復蓉

訴訟代理人 廖瑞銓 律師

被告 張瑞麟

訴訟代理人 王志超 律師

陳泓霖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8日所為之簡易民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簡易民事判決主文欄第一項第二行至第三行「…就逾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伍佰肆拾柒元部分…」,應更正為「…就逾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伍佰肆拾柒元部分…」;主文欄第三項第一行「…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七十九…」,應更正為「…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七…」;事實及理由欄第三項第㈦款第二行、第五行「…而原告尚未清償之159,547元(計算式:200,000元-40,453元=159,547元)…」、「…逾159,547元部分…」,應更正為「…而原告尚未清償之199,547元(計算式:240,000元-40,453元=199,547元)…」、「…逾199,547元部分…」。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民事簡易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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