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34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34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346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及68號1、2樓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心瑀 即債務人 龔郁婷 (原名 龔靜宜
4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23466號)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8月13日金管銀(六)字第09600334970號函核准更改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李心瑀前於民國(下同)93年12月31日邀同龔郁婷即龔靜宜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80,000元整,約明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方式如信用借款約定書約定。詎料債務人100年8月起即未依約如期繳付應付本息,尚餘本金228,600元,及自民國10
0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本行定儲利率指數加計4%合計機動計息(目前年息為5.29%),暨自民國10
0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未償,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依約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等應負連帶清償全部借款之責。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實感德便。謹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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