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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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76號聲請人 張淑芬 即順隆螺絲製造廠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劉駿弘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更正本件聲請狀附表關於票據號碼NO608028號本票之票面金
額記載(查上開票據票面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1,000元,聲請人誤寫為150,000元,且聲請人主張請求裁定金額為400,000元,而有更正及陳明本件請求金額之必要)。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