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62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62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623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吳美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零貳萬捌仟捌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吳美雲於民國92年11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90,000元,
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11月04日起至民國93年11月0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88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8月07日止累計274,555元正未給付,其中94,613元為本金;179,858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吳美雲於民國92年10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
,約定分05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8月07日止累計1,698,606元正未給付,(其中443,763元為本金,1,253,843元為利息,1,0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吳美雲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8月07日止累計1,055,663元正未給付,其中286,281元為消費款;765,782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通信貸款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623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美雲│自民國107年8月│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88%│││94613元││8日││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吳美雲│自民國107年8月│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286281元││8日││算之利息│└──┴────┴─────┴───────┴──────┴───────┘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吳美雲│自民國107年8月│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443763元││8日││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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