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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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拍賣抵押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409號聲請人 趙福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本院裁定(105年度台聲字第37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之1第1項規定,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準用之。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05年度台聲字第37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其雖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台聲字第120號裁定駁回,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2月10日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於同年月20日發生效力。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繳納裁判費,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梁玉芬法官彭昭芬法官徐福晋法官陳麗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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