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5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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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6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洋州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2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洋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吳洋州(下稱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4年3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為104年7月16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唐光義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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