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簡附民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附民字第69號原告 李冠興 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 律師
伍安泰 律師 蔡宜均 律師被告 黃秋美 被告 陳冠銘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池美佳 律師上列被告因103年度簡字第1624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陳川傑法官徐安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