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3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325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上列聲請人與 杭新偉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載有相對人杭新偉居留地址、護照號碼之身分證明文件(如:居留證)。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