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9號聲請人 王玉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有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參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陳雅敏
法官白承育法官王國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書記官蔡芬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