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49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審訴字第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訴字第493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股)被告曾進村民國00年0月0日生選任辯護人 王邦安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院偵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曾進村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呈
法官徐右家法官姚怡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書記官賴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