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金簡上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金簡上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簡上字第66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嘉靖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高雄簡易庭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111年度金簡字第286號所為之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11年度偵字第12794、14203、14457、15
234、15504號),提起上訴,並經檢察官移送併辦(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2572、22573、23168、23482、24516、27702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7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十四法庭進行審理程序。
理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前於民國111年11月2日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月30日宣判。惟本院於111年11月10日收受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111年度偵字第23168號),認被告本案提供帳戶之行為,另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該部分與本案犯罪間屬於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移送併案審理,致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庭期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吳書嫺
法官胡慧滿
法官陳一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書記官王萌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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