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訴字第41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登記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13號原告 黃耀烱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屏東縣恆春地政事務所間所有權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41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戴見草
法官邱政強法官吳永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書記官陳嬿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