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4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4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4121號聲請人 吳連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劉沅樵李福榮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部分移轉管轄,需另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本票票號CH376212之本票原本一張。
三、確認票號CH376212之票款是否僅對相對人劉沅樵請求?如是,請具狀更正。(因與聲請狀相對人為劉沅樵與李福榮二人不相符)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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