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票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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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票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票字第6號聲請人塞席爾商集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沛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GAYLORDPONCEDUGAY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聲請狀「聲請之事項」、「事實及理由」陳報之發票日與系爭本票發票日不符,故請具狀更正。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