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165號聲請人 黃兆昌 聲請人 黃兆興 相對人 林妙君 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5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本件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經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全字第253號准予假處分,並以本院104年度司執全字第9號、第11號執行後,迄未起訴,爰依法聲請相對人限期起訴。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命限期起訴事件,前經本院以104年度司聲字第54號、第65號裁定命相對人限期起訴在案,茲聲請人再為重複聲請,應無權利保護之必要,是其聲請為無理由,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