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3359號債權人 周美釵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邱欣慶 、 蘇鈺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07年10月22日起算是否有誤?(利
息應自各期約定清償期之翌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