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交簡上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5號附民原告 莊艾軒 訴訟代理人 吳明澤 律師( 法扶 律師)附民被告 莊侑哲 訴訟代理人 洪茂松 律師上列被告因民國107年度交簡上字第11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琴媛
法官鄭文祺法官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魏呈州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