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61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6147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吳奕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陸仟陸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零陸佰柒拾叁元,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者每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