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717號上訴人 蔡惠慶
王月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美靜 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上訴人蔡惠慶就不當得利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598,6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750元,未據其繳納;上訴人蔡惠慶、王月卿就撤銷詐害債權部分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105,90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533元,亦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附表:
1.高雄市○○區○○段○○○○號土地:33,000元(101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平方公尺)×115(平方公尺)×1(權利範圍)=3,795,000元。
2.高雄市○○區○○段○○○○號建物:房屋課稅現值元310,900元。
3.合計為4,105,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