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毒聲重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重新審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毒聲重字第47號聲請人即受處分人 李建材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10年度毒聲字第155號裁定,聲請重新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下稱評估標準)業於民國110年3月26日修正生效,修正後評估標準就前科紀錄之評分項目有所調整,而聲請人即受處分人李建材(下稱聲請人)之前科紀錄,依修正後評估標準重新評估後,是否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尚有疑義,本院110年度毒聲字第155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據以認定聲請人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標準,其中聲請人前科紀錄部分所占比率過高,與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關聯性不明,不宜逕採為裁定依據,故原裁定及檢察官之評分標準似有不妥之虞,原裁定應撤銷並重新審理,爰聲明異議併聲請重新審理云云。
二、按於司法實務運作上,就所受理當事人或其相關人員的請求、聲明或聲請案,概不受其所用詞文拘束,亦即仍應尋繹其意涵,探求真意,而後依法律規定適切處理(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408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聲請人所提書狀首頁名稱固載為「聲明異議狀」,狀內亦記載「聲明異議併聲請重新審理」等文字,然核其內容係主張原裁定據以認定聲請人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判斷標準有欠妥適,並表明聲請撤銷原裁定及重新審理等語(見上開書狀第3頁),是聲請人上述主張,稽其性質應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聲請重新審理」,合先敘明。
三、再按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確定後,因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人,應不施以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者,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或檢察官得以書狀敘述理由,聲請原裁定確定法院重新審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1第
1項第5款定有明文。然法務部就「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說明手冊」之修正,屬於行政規則或法規命令之修正,難認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開條文所稱之「新證據」,是本件聲請人以評估標準經修正為由,聲請重新審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若聲請人經修正後評估標準重新評估,認有合於刑法第2條第3項所稱「法律有變更,不施以保安處分者,應免其保安處分之執行」之情形,宜由檢察官酌量是否為停止強制戒治之處置。如未為前述處置,聲請人或另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之規定,對檢察官所為強制戒治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1第4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世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捷菡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