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48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88號

債權人彰化縣永靖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詹日新

債務人黃鵬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49,987元,及自民國110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該借款逾期時,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目前利率3.309%)加1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2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付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33,324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該借款逾期時,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目前利率3.309%)加1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2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付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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