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1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易字第1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易字第133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7年12月1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書記官張琇晴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