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91號原告 尤永成 原告 尤方沂 被告 尤裕城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5年度易字第246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廖健男
法官顏代容法官陳宏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亞筑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