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勞執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執字第38號聲請人 穆信仁 相對人譁泰精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瑞雄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固有明文。惟上開法律規定,必以勞資雙方調解成立,始足當之;若未經調解成立者,自無適用。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加班費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9年11月18日於臺南市政府勞工局會議室調解成立,詎相對人未依約定履行協議內容,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兩造間勞資爭議事件前經聲請人及相對人於109年11月18日於臺南市政府勞工局會議室進行調解,惟調解結果因勞資雙方意見不一致,而調解不成立,有聲請人提出之臺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正本在卷可稽,則該調解既未成立,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即有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勞動法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書記官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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