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簡上字第28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2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二八七號
上訴人丁○○
甲○○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本院高雄簡易庭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二七八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二、陳述:除與原審判決書所載陳述相同者,予以引用外,另補陳:上訴人 顏名良 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將其承攬高雄市蘭卡威游泳池工程中如附表一所示SPA工程(下稱系爭工程)轉承攬被上訴人施作,並訂立工程承攬契約(下稱系爭契約),承攬費用為新台幣(下同)一百七十四萬七千三百八十元。 嗣顏名良 為預付上開承攬費用,乃分別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簽發交付如附表六編號二所示面額四十萬元支票及於八十九年九月一日交付上訴人甲○○(顏名良配偶)簽發同附表編號一所面額八十七萬元支票各一紙予被上訴人收執。詎被上訴人承攬之系爭工程,其中大部分工程均由上訴人完成,即由被上訴人完成之部分工程,亦存在許多瑕疵,並有浮報設備價格之情形。再者,蘭卡威游泳池雖於八十九年三月底開幕,惟尚有諸多設備未完成,仍待被上訴人善盡維修保固責任,然被上訴人於保固期間內,卻未盡到保固責任,上訴人自得以被上訴人承攬系爭工程具有瑕疵、浮報設備價格及未盡保固責任等情,主張扣款抵銷被上訴人可得請求之工程款。而按系爭票款既因兩造間預付工程款而交付,則於上訴人主張扣款抵銷後,被上訴人即無票款債權可得主張。此外,被上訴人迄未舉證證明系爭承攬工程係由其所完成,並經驗收合格通過。綜上,被上訴人在原審起訴請求上訴人 林秀月 及顏名良分別給付八十七萬元及四十萬元,並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證據:除援用原審之立證方法外,另提出蘭卡威工程施工材料明細表影本十三張,並聲請訊問證人 呂和林根演廖勝民薛能源
乙、被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除與原審判決書所載陳述相同者,予以引用外,另補陳:上訴人於原審從未以被上訴人未完成系爭工程為抗辯,乃其於鈞院審理中,竟以工程未完成為抗辯,顯屬無據。又本件顏名良原承攬蘭卡威游泳池工程早於八十九年三月底開幕,為兩造所不爭執。顯見被上訴人轉承攬之系爭工程至遲應於八十九年三月底,即經顏名良驗收完畢無訛。而按被上訴人轉承攬之系爭工程,倘未完成,並有工程瑕疵,或有未盡保固責任之情事發生,則依常理推斷,顏名良自不可能於蘭卡威游泳池開幕後之保固期間內,再簽發交付支票或現金予被上訴人。惟查顏名良先於八十九年五月三日交付甲○○簽發附表五編號四面額一百零五萬元支票一紙交付被上訴人,以作為系爭工程款之給付。嗣因屆期無法兌現,而於同年九月一日以附表五編號五之現金十八萬元及附表六所示由甲○○簽發編號一之支票交付被上訴人,以替代上述一百零五萬元工程款。此外,顏名良並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簽發交付附表六編號二所示支票,以支付系爭工程款項,均足以顯示被上訴人承攬系爭工程業已完工,並經顏名良驗收,且無工程瑕或保固責任之情事。綜上,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證據:除援用原審之立證方法外,未另提出證據資料為證。理由
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顏名良於八十八年(原審誤載為八十九年)十一月將其承攬蘭卡威游泳池工程中如附表一所示工程,轉承攬被上訴人施作。嗣顏名良另承攬如附表二至四所示工程,並向伊購買同附表所示之物品,乃為支付系爭工程款及貨款,先後於附表五所示請款日交付支票或現金予被上訴人。其中顏名良為支付系爭工程款,先於八十九年五月三日交付甲○○簽發附表五編號四面額一百零五萬元支票一紙交付被上訴人。嗣因屆期無法兌現,而於同年九月一日以附表五編號五之現金十八萬元及附表六所示由甲○○簽發編號一之支票交付被訴人,以替代上開一百零五萬元工程款。此外,顏名良並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簽發交付附表六編號二所示支票,以支付系爭工程款項。詎屆期未獲付款,爰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林秀月給付八十七萬元;顏名良給付四十萬元,並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情。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承攬系爭工程,並未依契約第二十三條規定,通知顏名良驗收,足見被上訴人未於完成系爭工程,即不得向請求給付工程款。又被上訴人承攬之工程存有重大瑕疵,所提出之報價亦屬偏高不合理,復未提出統一發票為證,顯見被上訴人請求系爭工程款無理由。再附表六所示支票,均係上訴人為支付系爭工程款而交付被上訴人持有,而按被上訴人既不得請求給付工程款,則其持有上訴人為支付工程款而交付之系爭支票,即屬欠缺原因關係,上訴人自得拒絕給付系爭票款。綜上,被上訴人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等語,資為抗辯。
二、被上訴人在原審主張兩造於八十八年間簽訂承攬契約,由被上訴人轉承攬系爭蘭卡威游泳池工程其中SPA工程,承攬費用為一百七十四萬七千三百八十元。嗣顏名良為支付系爭工程款項,分別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簽發交付如附表六編號二所示面額四十萬元支票及於八十九年九月一日交付甲○○簽發同附表編號一所面額八十七萬元支票各一紙予被上訴人收執。再顏名良承攬之蘭卡威游泳池工程業於八十九年三月底開幕等情,為上訴人所不爭執,並有被上訴人提出系爭支票、退票理由單各二件、請款單四件及請款分析表二件(均影本);暨上訴人提出系爭工程承攬契約影本一件分別附於原審卷為證,堪可認定。
三、本件上訴人對於簽發交付系爭支票二紙,以支付被上訴人承攬系爭工程之工程款乙節,固不爭執。惟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則迭以系爭支票款係屬工程款預付性質,而被上訴人承攬系爭工程,其中大部分工程均由上訴人完成,又被上訴人施工部分,非但存在許多施工瑕疵,且有報價偏高不合理之情事。再系爭工程保固期間內,被上訴人亦未盡到保固責任。此外,被上訴人迄未舉證證明系爭承攬工程係由其所完成,並經驗收合格通過,顯見被上訴人取得系爭支票欠缺基礎原因關係云云置辯。茲本件應予斟酌者,乃系爭支票原因關係即承攬關係如有欠缺,究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又被上訴人承攬系爭工程是否完成?有無可歸責於被上訴人之瑕疵?工程項目報價是否過高而不合理?再系爭工程有無保固事由存在?爰敘述如下:
(一)支票發票人就票據欠缺基礎原因關係,為當事人間直接抗辯,則就此原因關係事實存在與否,應由何人舉證:
1、本件被上訴人持有上訴人簽發交付如附表六所示票據,因而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上訴人應分別給付所示票款。上訴人則否認被上訴人之票據債權,並以被上訴人取得系爭支票之基礎原因關係為承攬關係,且被上訴人未完成承攬工程等置辯。是依上述,足認兩造間就系爭本票原因關係事實是否欠缺?業已陷於不明,是本件自應有舉證責任分配之適用,核先敘明。
2、按票據法第十三條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是依上開條文前段之反面解釋,固仍容許票據債務人得以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抗辯事由(即直接前後手間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惟按支票乃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證券上之權利義務悉依證券上所載文句而決定其效力,從而支票上權利,依支票文義而發生,與其基礎原因關係各自獨立,支票上權利之行使不以其原因關係存在為前提,故其原因關係不存在或無效時,執票人仍得依支票文義行使其權利;又票據行為,為不要因行為,執票人不負證明關於給付原因之責任,如票據債務人主張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或詐欺時,則應由該債務人負舉證之責,此有最高法院四十九年台上字第三三四號判例要旨及六十四年台上字第一五四○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本件上訴人援用當事人直接後手間抗辯,主張系爭票據基礎原因關係欠缺,即被上訴人未完成系爭工程,不得請求給付票款等情,揆諸上揭判例要旨說明,上訴人對於系爭支票基礎原因關係即承攬關係欠缺之事實,自應負舉證責任。復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前段所規定,此即一般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查被上訴人承攬系爭工程所附著之蘭卡威卡游泳池工程業經業主開幕使用乙節,為兩造所不爭執。按系爭工程既屬蘭卡威游泳池工程的一部分,形式上自可推論被上訴人承攬系爭工程亦經上訴人驗收通過。從而,本件縱依一般舉證責任分配規定,其有關上訴人主張抗辯之事實,核亦應由上訴人負舉證責任無訛。
(二)被上訴人承攬系爭工程是否完成?有無可歸責於被上訴人之瑕疵或保固事責任?工程項目報價是否偏高而不合理:
1、上訴人主張伊為預付系爭工程款,因而簽發交付系爭支票二紙予被上訴人收執。詎被上訴人非惟未完成系爭工程,即完成部分也有瑕疵,且工程項目報價亦屬偏高不合理等情,於原審審理中,固舉證人呂和、 吳忠仁楊水掌林忠成葉鍚泯 等到庭為證。惟查,呂和於本院審理中到庭證稱:「(有否作過高雄蘭卡威工程?)有,但何時去作不記得,是顏名良叫我去作,作的是SPA工程,我去作SPA工程之前,SPA都尚未作,除了我去作SPA工程之外..」、「因聽顏名良說蘭卡威游泳池是被上訴人作的工程,但後來因遲延,所以顏名良才叫我去作..」(見本院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準備程序筆錄)等語,固指述伊曾應顏名良要求,前往蘭卡威游泳池施作SPA工程,且於證人施作前,SPA工程都尚未施作云云。惟呂和於本院審理中復證稱:伊係聽從上訴人所述,才得悉蘭卡威游泳池是被上訴人所承作,則呂和所為證述,既係聽聞上訴人陳述而來,其於本院之證述,是否可採,已難遽信。況呂和係做水電工,並負責蘭卡威游泳池工程部分施工,至SPA工程則係被上訴人承作等情,亦據其於原審到庭證稱:「我是做水電工,我經朋友介紹去蘭卡威游泳池工作..我在那裏是負責游泳池出水管配管工作,按摩池及SPA及蒸氣室部分是原告方面所做的,這部分之工程我不會作,我只是在旁邊看而已,蘭卡威游泳池有游泳池工程和按摩池、蒸氣室、SPA之工程,我是負責游泳池工程這部分,後來我們有幫被告維修,當初去維修方面有按摩頭等,維修那時蘭卡威游泳池已經開放了..」(見原審卷第一三二頁至一三三頁)等詞綦詳,顯與呂和在本院所為證述:「..顏名良叫我去作,作的是SPA工程,我去作SPA工程之前,SPA都尚未作..」情節不符,則呂和所為證述,自難資為上訴人有利之認定。至呂和於原審中固到庭證稱:伊曾為上訴人前往蘭卡威游泳池維修按摩頭等語,惟伊亦同時證稱:維修時,蘭卡威游泳池已經開放,顯見呂和縱曾為上訴人前往蘭卡威游泳池進行維修工程,惟亦屬游泳池開放以後之事,自不足以資為證明被上訴人於蘭卡威游泳池開幕前,尚未完成系爭工程或工程存有瑕疵之有利證據。次查,依蘭卡威游泳池經理 葉錫泯 於原審審理中到庭證稱:「..維修上之問題則都找顏名良來處理,開幕前之試運轉,有個鵝頸部分因外罩之造型爆壞而修理,但此與設備本身無關..按摩池曾發生噴水流不強之狀況,修理後到目前仍正常使用..」(見原審卷第一百八十頁)等語,固堪推論系爭工程於開幕前,曾有鵝頸外罩造型爆及按摩池噴水流不強之情形,惟依證人證述,亦見:鵝頸部分造型爆壞與設備本身無關,且按摩池噴水流不強之情形,亦已修好,顯見葉鍚泯上開證述,並不足以證明被上訴人承作系爭工程於蘭卡威游泳池驗收時,有何應負擔之瑕疵存在。抑有進者,倘依葉鍚泯進一步證稱:「..我不知是何人來施作這些設備,在八十九年三月底蘭卡威游泳池開幕時,這些設備均能使用,並無造成游泳池不能營運之問題..直至目前,前開設備仍然在使用中..」(見原審判卷第一百八十頁至第一百八十一頁)等情,益堪認被上訴人承作系爭工程於蘭卡威游泳池驗收時,並無歸屬於被上訴人應負擔之瑕疵存在。至吳忠仁、楊水掌、林忠成於原審到庭所為證述,其中吳忠仁及林忠成係證述有關附表三新營游泳池工程部分,另楊水掌則係證稱關於附表二台南游泳池工程方面的事項,核均與本件蘭卡威工程無涉,併予敘明。
2、本件顏名良原承攬蘭卡威游泳池工程早於八十九年三月底開幕,為兩造所不爭執。又蘭卡威游泳池於八十九年三月底開幕時,包括SPA工程設備均能使用,並未造成游泳池不能營運狀況等情,亦據蘭卡威游泳池經理葉鍚泯於原審審理中到庭證述屬實。而按被上訴人承攬系爭工程既屬蘭卡威游泳池工程的一部分,已徵蘭卡威游泳池工程於八十九年三月底開幕時,被上訴人承攬系爭工程並無瑕疵存在。再上訴人固主張被上訴人轉承攬之系爭工程未經其驗收,不得請領系爭工程款云云。惟依上所述,系爭蘭卡威游泳池既已開幕營運,形式上自可證明蘭卡威游泳池工程已據業主驗收合格通過無訛,而查系爭工程乃蘭卡威游泳池工程之一部分,衡之事理,自亦可推論系爭工程於業主驗收前,即由上訴人驗收通過無訛。是上訴人指稱系爭工程未經其驗收通過云云,尚非有據,難予採信。此外,被上訴人轉承攬之系爭工程,倘未按期完工、驗收,或於驗收時存在工程瑕疵,或於保固期間內,發生應由被上訴人負責之保固事實,則按諸常理推斷,顏名良洵不可能於蘭卡威游泳池開幕後之保固期間內,再簽發交付支票或現金予被上訴人,以為工程款之支付。惟查顏名良為支應系爭工程款,先於八十九年五月三日交付甲○○簽發附表五編號四面額一百零五萬元支票一紙交付被上訴人,以為系爭工程款之給付。嗣因屆期無法兌現上開支票,而於同年九月一日以附表五編號五之現金十八萬元及附表六所示由甲○○簽發編號一所示面額八十七萬元支票交付被上訴人,以替代上開一百零五萬元票款。且顏名良為支付系爭工程款,復另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以附表六編號二所示面額四十萬元支票交付被上訴人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予認定。雖顏名良辯稱:上開支票及現金均係預付工程款性質,並非表示被上訴人承攬系爭工程業經完工及驗收通過云云。然者,顏名良上述交付現金或簽發支票支應之日期,分別為八十九年五月三日、同年六月二十日及九月一日,均係蘭卡威游泳池工程完工驗收後,於保固期間內所為之行為。而按上訴人支付工程款時期,既屬系爭工程驗收後之保固期間內所為,稽其性質,自屬清償工程款行為無訛。乃上訴人辯稱:所交付之現金及支票,係屬預付工程款性質云云,自非可採。抑有進者,本件被上訴人倘未完成系爭工程,或完成之工程有瑕疵,或有可歸責於被上訴人之保固責任,則揆諸前開說明,上訴人洵不可能於保固期間內,再行交付現金或支票,以清償工程款。顯見上訴人辯稱:系爭工程未經驗收、有工程瑕疵及保固責任事由云云,均不可採信。
3、按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分別為民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一項及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所明定。復按:「驗收及接管:乙方於工程完成時,應即通知甲方。1、接獲乙方前項通知後,甲方應於十日內驗收並接管之,經驗收合格時,應於十四日內付清承包價款,,」乙節,並為兩造系爭契約第二十三條第一點所約定。經查,本件被上訴人承攬系爭工程業據上訴人驗收通過乙節,業如上述。足徵被上訴人承攬之工作業已完成,並置於上訴人支配中。而按系爭工程無論是否應行交付,其既處於上訴人支配中,自可推論被上訴人完成之工作,業已完成交付行為無訛。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及兩造契約約定,被上訴人既已完成、交付系爭承攬工作之義務,自可取得系爭工程款請求權,而上訴人亦有支付工程款之義務甚明。從而,被上訴人持有上訴人本於支付工程款之意思而簽發或交付附表六所示支票,自有基礎原因關係,應堪認定。則上訴人辯稱:被上訴人取得系爭支票缺乏基礎原因關係云云,自非可採。
4、末者,上訴人簽發交付系爭支票,以為工程款之給付,依形式而言,自可推論上訴人於簽發系爭支票之前,對於被上訴人提供工程材料之報價,已予斟酌。是依上述,本件被上訴人所為工程材料之報價,既經上訴人斟酌無疑,則上訴人就此工程材料之報價,倘有異議,自應提出確切而具體之證明資料,以供採認。惟上訴人迄未舉證以實其說,其有關此部分之抗辯,亦屬無據,併予敘明。
四、綜上所述,本件上訴人既無法證明系爭支票欠缺基礎原因關係,則被上訴人在原審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林秀月給付八十七萬元;顏名良給付四十萬元,並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即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因而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依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核無不合。上訴意旨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洵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為判決基礎之法律關係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有關附表二、三及四所示工程等攻擊防禦方法,暨有關該部分所提示之證人或證物等證據資料,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楊富強~B法官陳樹村~B法官李昭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鄭翠蘭~F0~T32附表一:高雄蘭卡威游泳池工程單位:新台幣(下同)
(即三溫暖活水養生水療池工程)┌──┬───────────┬─────┬─────┬───────┐│編號│品名規格│數量│單位│備考││││││(總價)│├──┼───────────┼─────┼─────┼───────┤│一│男女蒸氣室工程(2間)│1│式│一0五三六0元│││0.8││││├──┼───────────┼─────┼─────┼───────┤│二│追加蒸氣室木門│2│扇│三六000元│││││││├──┼───────────┼─────┼─────┼───────┤│三│男女能量屋烤箱(2間)│1│式│四四八九六0元│││0.8││││├──┼───────────┼─────┼─────┼───────┤│四│八方淋浴│1│式│二八000元│││││││├──┼───────────┼─────┼─────┼───────┤│五│男女按摩池│1│式│一一三五00元│││││││├──┼───────────┼─────┼─────┼───────┤│六│湧泉氣泡浴(C型)0.│1│式│一六六四00元│││8││││├──┼───────────┼─────┼─────┼───────┤│七│鵝頸按摩泉│1│式│一四八000元│││││││├──┼───────────┼─────┼─────┼───────┤│八│氣泡躺浴0.8│1│式│二0八三二0元│││││││├──┼───────────┼─────┼─────┼───────┤│九│座椅沖泉│1│式│四三五00元│││││││├──┼───────────┼─────┼─────┼───────┤│十│瀑布冠頂泉│1│式││││││││├──┼───────────┼─────┼─────┼───────┤│十一│植裁造霧0.8│1│式│一五0000元│││││││├──┼───────────┼─────┼─────┼───────┤│十二│電機箱控制系統0.8│1│式│一七八四00元│││││││├──┼───────────┼─────┼─────┼───────┤│十三│蘭卡威變頻器20HP│1│只│三0八00元│││││││├──┼───────────┼─────┼─────┼───────┤│十四│蘭卡威變頻器71/2H│1│只│一八二00元│││P││││├──┼───────────┼─────┼─────┼───────┤│十五│進口PVC(1L)│12│瓶│四八00元│││││││├──┼───────────┼─────┼─────┼───────┤│十六│進口PVC(1GL)│12│瓶│一二000元│││││││├──┼───────────┼─────┼─────┼───────┤│十七│泳泉浮浴│1│式│一五0000元│││││││├──┼───────────┼─────┼─────┼───────┤│十八│追加蘭卡威變頻器71/│1│只│一八二00元│││2HP││││├──┼───────────┼─────┼─────┼───────┤│十九│高雄臭氧機(含吸入器)│1│台│九五00元│││2-1││││├──┼───────────┼─────┼─────┼───────┤│總計││││0000000││││││元│└──┴───────────┴─────┴─────┴───────┘附表二:台南水玲瓏工程
┌──┬───────────┬─────┬─────┬───────┐│編號│品名規格│數量│單位│備考││││││(總價)│├──┼───────────┼─────┼─────┼───────┤│一│台南變頻器20HP│1│只│二九八00元│││││││├──┼───────────┼─────┼─────┼───────┤│二│壓克力板蓋(14片)│14│片│二一00元│││││││├──┼───────────┼─────┼─────┼───────┤│三│台南電箱│1│式│三00000元│││││││├──┼───────────┼─────┼─────┼───────┤│四│台南湧泉浮浴│1│式│七二000元│││││││├──┼───────────┼─────┼─────┼───────┤│五│台南氣泡躺浴│1│式│七二000元│││││││├──┼───────────┼─────┼─────┼───────┤│六│台南鵝頸│1│式│八九六000元│││││││├──┼───────────┼─────┼─────┼───────┤│七│台南C型氣泡浴│1│式│四四八00元│││││││├──┼───────────┼─────┼─────┼───────┤│八│台南TDI.8│20│組│四0000元│││││││├──┼───────────┼─────┼─────┼───────┤│九│台南枕頭│1│式│八六四0元│││││││├──┼───────────┼─────┼─────┼───────┤│十│台南追加TDI2+1│3│組│六000元│││││││├──┼───────────┼─────┼─────┼───────┤│十一│台南追加液位控制│4│只│三一二0元│││││││├──┼───────────┼─────┼─────┼───────┤│十二│台南追加電壓電流表│4│組│三八00元│││││││├──┼───────────┼─────┼─────┼───────┤│總計││││六七一八六0元│││││││└──┴───────────┴─────┴─────┴───────┘附表三:新營農林游泳池工程
┌──┬───────────┬─────┬─────┬───────┐│編號│品名規格│數量│單位│備考││││││(總價)│├──┼───────────┼─────┼─────┼───────┤│一│新營變頻器20HP│1│只│三0八00元│││││││├──┼───────────┼─────┼─────┼───────┤│二│新營追加遙控器4PB│1│組│九五00元│││││││├──┼───────────┼─────┼─────┼───────┤│三│新營電箱│1│式│一00000元│││││││├──┼───────────┼─────┼─────┼───────┤│四│新營鵝頸│1│式│三八四00元│││││││├──┼───────────┼─────┼─────┼───────┤│總計││││一七八七00元│││││││└──┴───────────┴─────┴─────┴───────┘附表四:台東工程
┌──┬───────────┬─────┬─────┬───────┐│編號│品名規格│數量│單位│備考││││││(總價)│├──┼───────────┼─────┼─────┼───────┤│一│台東烤箱│1│式│三六0000元│││││││├──┼───────────┼─────┼─────┼───────┤│總計││││三六0000元│││││││└──┴───────────┴─────┴─────┴───────┘附表五:
┌──┬──────┬────┬─────┬─────┬───────┐│編號│請款日│金額│給付方式│發票日│付款行庫│││││││備註│├──┼──────┼────┼─────┼─────┼───────┤│一│八十八年十二│三十萬│支票│八十九年一│永安農會│││月七日│元││月六日│已兌現│├──┼──────┼────┼─────┼─────┼───────┤│二│八十九年二月│十五萬│現金(電匯││已收訖│││三日│元│)│││├──┼──────┼────┼─────┼─────┼───────┤│三│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五│支票│八十九年四│第一銀台東分行│││二十一日│萬元││月三十日│已兌現│├──┼──────┼────┼─────┼─────┼───────┤│四│八十九年五月│一0五│支票│八十九年八│退票(換成十八│││二十三日│萬元││月二十六日│萬元現金及如附│││││││表六編號一之支│││││││票)│├──┼──────┼────┼─────┼─────┼───────┤│五│八十九年九月│十八萬│現金││已收訖(自編號│││一日│元│││四支票退票變換│││││││而來)│└──┴──────┴────┴─────┴─────┴───────┘附表六:
┌──┬──────┬────┬─────┬─────┬───────┐│編號│票號│發票人│發票日│交付日期│面額(新台幣)│├──┼──────┼────┼─────┼─────┼───────┤│一│KS一五三六│甲○○│八十九年十│八十九年九│捌拾柒萬元│││0一八││二月三十一│月一日│退票│││││日││高新銀行大公分│││││││行│├──┼──────┼────┼─────┼─────┼───────┤│二│FA三0四六│顏名良│八十九年九│八十九年六│肆拾萬元│││二九二││月八日│月二十日│退票│││││││永安鄉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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