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拍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拍字第136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另依非訟事件法第72條規定,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二、本件聲請人所聲請拍賣之不動產坐落在臺北縣三重市轄內,非屬本院管轄區域範圍,依非訟事件法第72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要屬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尚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書記官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