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0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0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02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厚本企業有限公司
樓兼代表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厚本企業有限公司、被告兼代表人甲○○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黃紹紘法官林庚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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