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金簡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金簡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簡字第12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閩峻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列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應更正為:
劉閩峻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游紅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瀅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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