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2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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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2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226號聲請人倍特極綠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聶暘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公告於法院網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件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9號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等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容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書記官張禕行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22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受款人01承信堆高機企業社 謝財勳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內壢分行112年11月30日148,050元AK0000000倍特極綠能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