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簡他調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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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簡他調字第446號
聲 請 人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華山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405條第3項準
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之車輛租賃契約第12條規定:「雙方..並同意
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契約影
本在卷可憑,兩造顯然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
院,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9 日